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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嘉兴市体育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建议阅读《指南》。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是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嘉兴市体育局室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依照《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等规定,依法向社会主动公开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群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主要包括:
各类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后,本机关将尽量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开,最晚自信息形成或变更后的20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政策文件。主要包括:以嘉兴市体育局名义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等;
对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采取网上公开的形式,通过嘉兴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嘉兴市体育局官网向社会公开。
各类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后,本机关将尽量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开,最晚自信息形成或变更后的20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嘉兴市体育局信息公开目录,按分类导航区、检索区和目录显示区编排设计。导航区显示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法定主动公开内容、政府信息公开年报、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检索区提供关键字、日期、发布机构、公开类别、索引码等多种查询方式;目录区链接相关栏目网址。具体信息编排包含了组配分类、发布机构、顺序号、索引号、公开方式、公开日期、主题分类、正文等内容。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包括需要进行汇总、分析、加工或进行其他处理的信息。
受理点设在嘉兴市新气象路618号国际会展中心商务楼4楼南区421办公室。
联系电线.信函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等方式向市体育局提出申请,同时应在信封左下角或传真明显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邮寄至嘉兴市体育局办公室。
联系电线.网上申请。申请人可登录嘉兴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直接在网上提出申请。
申请人通过现场和信函、传真提出申请的,应书面填写《嘉兴市体育局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书面《申请表》可从本指南附件自行下载打印。
申请人通过网上提出申请的,必须按照提示在线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申请。申请提交成功后,可凭借系统反馈的编号和密码在嘉兴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查询受理情况。
申请人在填写书面《申请表》或网上电子《申请表》时,应按规定认真填写,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2)所需的政府信息应当描述明确、详尽,包括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本机关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将根据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及书面答复(告知):
1.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将及时登记办理,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分管领导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
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将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补正时间为收到补正告知函10个工作日)。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4.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5.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6.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7.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8.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给予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9.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10.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11.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上述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可以不予提供。
12.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将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将告知获取的途径。
13.本机关制作或保存的政府信息已移交国家档案馆和档案工作机构的,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尚未移交的,其公开依照《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本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遵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提出。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可以在浙江政务服务网“民呼我为统一平台”()上进行投诉和举报,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即可以在接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为切实推进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我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信息发布机关)。
本制度所称主动公开,是指凡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信息发布机关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事项;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事项;
3.信息发布机关的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事项;
(二)信息发布机关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以下内容:1.政策性、规范性文件;
4.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名称、依据、标准、收费方式及咨询电线.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具体要求和实施情况;
6.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受理机构、受理条件、申报材料、办理期限、收费标准、设立依据、结果查询及咨询电线.重点项目介绍及进展情况;
12.涉及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在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信息,并重点公开以下内容:
(四)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不予公开。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一)各级政府、各行政机关门户网站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第一平台,是政府信息公开的网上查阅点;
(二)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各级各类档案馆、图书馆、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以及各级行政机关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上门查阅点,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方便公众索取信息,各乡镇(街道)在便民服务窗口、社区服务(活动)中心等场所设置相应的政府信息查阅点;
(四)各类新闻发布会以及党报、政府公报、广播、电视等作为辅助性的公开方式;
各类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后,信息发布机关应尽量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开,最迟在信息形成或变更后的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信息发布机关一旦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应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信息发布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信息发布机关发布的信息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当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信息发布机关应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具体事项,并在媒体上公布受理、监督电话。
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对本辖区范围内信息发布机关的信息主动公开情况进行监督检查。